锦州市政府法制办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本机关依法管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本细则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

  第三条 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以“依法公开、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标准:公开的项目准确、内容真实;依法严格管理,权力运行约束机制健全;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质量优、速度快,工作效率高。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办主任对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办机关是政务公开的主体。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印发锦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锦政办发 [2002]51 号)核定办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锦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发布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调查研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的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交办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五)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备案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做好有关的指导、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实施。

  (七)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审核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市政府部门之间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并监督和纠正有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等事务;指导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按有关规定,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负责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和政府法制建设的统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设立 4 个处(室):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和机关后勤及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发布计划;草拟和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稿;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辑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处)

  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政府下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办理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各县(市)区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行政复议处

  负责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事务,受市政府委托出庭应诉;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公开办理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负责组织实施的审核、决定等事项。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及办理时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在报纸或电视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以文件形式,将政务公开内容印发各地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将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标准、承办处室及办理时限、监督电话公布上墙,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办政务公开小组负责对承办处室规范审核、备案审查决定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评价制度。政务公开实施情况每一年评价一次,对程序不规范、条件不明确、效率不高的及时改进、完善。

  第十六条 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一律取消。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本机关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权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审批权限。同时,清理企业年检事项,并根据条件适时改变年检方式。

  第十七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政务公开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调查结果等有存档价值的资料装入公开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网络。聘请市人大、市纪委、市监察局等部门人员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设立政务公开群众举报电话 3150367 ,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公开动态管理制度。对公众、本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和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等。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承诺的工作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 2004 年 5 月 20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