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优化服务环境的六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及群众法律咨询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及群众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和登记,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不能一次办结的,要作出耐心的解答,不准推脱和误导。

  第三条 不属于本岗位职能范围的事情,也不得推辞。应主动热情介绍到主管处室,并与处室的主管人员进行对接直至事情终结。。

  第四条 对所咨询的事宜是本部门职责的,应告知事项的办理程序、负责人、办理时限;所咨询的事宜非本部门职责的,应告知应去的部门、电话、联系方式。

  第五条 接待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禁用语。

  二、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法制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协调

  (四)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律素质。

  (二)对拟以政府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举报,依法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四)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服务质量

  (一)把好规范性文件质量关,为我市创建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依法行政,为我市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工作作风切实转变,服务意识切实增强,办事效率切实提高,“六项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第四条 服务标准

  (一)工作人员要文明开展工作,做到服务热情、主动、周到、举止言谈文明礼貌,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二)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做到勤政、廉政、务实、高效。

  (三)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秉公处理。

  第五条 办结时限

  严格按办结时限制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自上报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审核完毕(遇特殊情况可顺延)。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在培训结束后 60 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条 对举报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需调查的在 30 日内答复;不需要调查的,在 5 日内答复。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协调,自法制办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意见。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特殊情况的,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时间内作出。

  四、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 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办理的事项延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丢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馈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或少付钱款等方式占有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除令其补交差额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负责的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五条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要从重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在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复议工作中,对不符合要求(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实事求是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制发、不予受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做为日后查询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 对基本符合要求(条件)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缺项内容,并当时给予无偿咨询指导服务,以使当事人及时补正。

  第三条 对经补正符合要求(条件)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六、无偿代办制度

  第一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和群众所提出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环节和处室办理的,第一个受理的处室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及时协调有关处室进行办理。

  第二条 凡属于法制办职能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各处室要无偿代替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和群众提出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办理时间。

  第三条 无偿代办事项

  (一)无偿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二)无偿受理复议案件。

  (三)无偿为行政执法部门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条 在无偿代办事项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取费用,更不准接受当事人各种形式的馈赠。

  
第五条 各处室要积极主动、热情地为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和群众提供良好的无偿代办服务环境。